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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職跟PT人員的薪水算法

我是在連鎖飲料店上班請問我每天上班10個小時上個月有休7天遲到是一分鐘扣5元但他偶爾遲到1或2分鐘不算而遲到10分中的話是以半小時不算薪水以前沒半勞保有3千補助現在三千沒了勞保自己付但是他還一直強調他有幫我們多付我們也有團險而我們如果是兼職的時薪是95但我是正職人員他還以兼職去算這樣對嗎我對勞健保一點都不懂可是我朋友說我是正職人員最起碼也要有2萬3的底薪做滿八小時了其餘兩小時是必須以加薪0.33去算我以前是做九小時我們老闆有幫我辦勞保後就把我改10小時目的好像是要讓我感覺錢沒少我是想問今天我是正職人員而且我又做滿10個小時可是我上個月有休7天也有早退跟遲到而且我們12點關門他會強迫我們整理環境所以會拖到5-15分鐘走他說那些會算錢但這種5分鐘10分鐘15分鐘的因該要怎麼算才對領22779因為我們飲料半價所以又會扣掉飲料前532保費424就變成時發21823我的薪水能得多少我又被拿了多少錢因為我是很好講話的人年紀又比較小怕稍微被他抓到一些小漏洞是我不懂得他就又會整個賭回來我就又沒話講了
首先她已經跟這條有牴觸到勞基法第30條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二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八十四小時。

前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其二週內二日之正常工作時數

分配於其他工作日。

其分配於其他工作日之時數

每日不得超過二小時。

但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

雇主經工會同意

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

經勞資會議同意後

得將八週內之正常工作時數加以分配。

但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八小時

每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第二項及第三項僅適用於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

雇主應置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

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

此項簿卡應保存一年。

你一天10小時..一個月算你放8天...一個月算4個禮拜等於你每個禮拜放兩天..好那就是你一個禮拜可以上5天...那你每兩周的時數加起來等於10*5*2=100小時..很明顯不符合每兩周的時數84小時的規定在來就算她跟你達成協議..你每天加班兩小時(不能超過兩小時喔!

頂多兩小時)...那一個禮拜也不能超過48小時...你一個禮拜五天等於50小時!

很明顯也超過更何況你才放7天假!

根本超過時數每日最高工作時數您無須工作超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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