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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問-財產交易所得稅-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綜合所得稅

急問:1.我於95.11月賣出鄉下房子

賣出價170萬(86年原始買進270萬)

土地增值稅繳3664元(1/2持分)2.我於93.11月買進房子

買進380萬(服務費76000

契稅6750

搬家費12000元)3.請問今年可以報財產損失嗎??(因為賣房子損失100萬元)4.請問可以申報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退稅嗎??可退稅金額如何計算?5.今年所得總額約為80萬

我是用列舉

因去年支出多

列舉完可退稅約5千元6.還需要甚麼資料請跟我說

謝謝我已經搞不清楚

請專家幫忙解答

謝謝~
所謂重購退稅之條件:賣小(金額)買大(金額)`兩年以內`自用住宅`其金額係以房屋現值(或契價金額)來計算

並非以總價計算.首先應申報財產交易所得(契價金額乘上房屋所在地規定之百分比)然後再計算重購可扣抵稅額: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出售年度的應納稅額(不包括出售自用住宅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重購自用住宅可扣抵或退還稅額寫的又臭又長

其實很簡單;就是重購可扣抵財產交易所得而以啦!如果你要申報財產交易損失

也只是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兩者皆是扣抵財產交易所得

但申報財產交易損失最主要目的

是如果爾後三年有財產交易所得

還可以拿來扣抵罷了!不能拿來抵薪資`營利`利息--等.至於申報列舉扣除額要提出各項證明`文件`收據---等正本.由於你未提供數據

抱歉無法替你試算. 參考資料 OSKand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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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d=1507052002575如有不適當的文章於本部落格,請留言給我,將移除本文。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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